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壹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拍賣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使用分區為第1─2種住宅區。
5.
本件拍賣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為潭子區祥和段1017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覆拍賣土地為72年第4274號建照執照內之不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道路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自理。六、本件拍賣土地為潭子區祥和路74巷道路用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