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0月27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豐原區社皮路293巷1 52弄12號後方,無對外聯絡道路,需經由上開建物旁之通道進出。土地上大部分為雜草,僅有小部分有種植蔬菜。
3.
前案(113司執151534號113年12月16日查封時)曾詢問在場耕作之第三 人,其稱本件土地是袋地,債務人之祖父與鄰人協議借道去種田,後來因年紀 大不再耕作,又怕土地荒廢雜草叢生,故同意由鄰居無償使用,種植蔬菜,雙 方並無訂立契約,爾後土地贈與債務人,鄰居就一直使用迄今。執行人員諭知 若土地經拍賣程序拍定後,拍定人將依所有權請求返還土地,在場之第三人表 示無意見。
4.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無臨路,出入需經由鄰地,土地上有種植經濟 作物。
9.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