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稱147建號建物為一棟雙併4層樓建物,左右各一棟有獨立出入口,共用119號 門牌,一樓後面有遮雨棚為增建,四樓前面約40公尺深度為增建,設有通往5樓頂樓之樓梯,頂 樓為鐵皮屋頂加蓋,四周為女兒牆未封閉。
4.
共有人在林小姐在場稱本件建物無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但有部分屋損:地震導致樑 柱、天花板、牆壁龜裂,地下室漏水,水管破裂斷水,雨大時窗戶滲水,二樓鐵門卡死不能打 開等。建物目前由共有人林小姐居住,建物部分作為課後照護班使用。
5.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 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暫編第1165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12.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3.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乙種工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