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為聲請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5.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變價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如行使 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拍賣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 承買權。如共有人應買,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1188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增 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且如 有占用鄰地之情事,拍定人、應買人、承受人均應自行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