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位於民權二街與民權二街206巷之田地,是否包含民權二街206巷道路用地以實測為準。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拍賣系爭土地,因有139建號、165建號、219建號等三棟農舍套繪在案,故上開建物之所有人依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及土地法104條之意旨,有優先承買權。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