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部分道路,部分車棚坐落,部分雜木雜草。惟其出入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601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7.
60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
9.
600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撤銷拍定。
10.
600地號土地均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11.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執行法院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13.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書狀費、複丈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14.
因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