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97-1地號上有增建鐵皮建物,拍賣建物座落於800地號土地上,另前方出 入鐵門、圍牆所在之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現無人住居。如債 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惟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7.
289建號為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 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六、289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795-
8.
800-1地號土地,應買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 請求拆除之危險。
9.
建物出入需經他人土地,出入問題由拍定人拍定後自理。
10.
797-1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 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3〉毗連耕地 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約、現耕證明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