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部分有建物(門牌:阿力街37號)坐落,部分空地、雜木。惟其出入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並提出相關證明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書狀費、複丈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10.
因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