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318-2地號土地為政府徵收部分土地(316-
9.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 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 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 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 協商解決。
13.
本件標的物分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15.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7.
316-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分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 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 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0.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21.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