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廣大路881巷108號房屋前方之空地,現做為菜園使用。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共有人劉⊙⊙使用,另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本件拍賣標的上有磚造平房占用。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不及於其上菜園、磚造平房,且兩造均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貳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