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為觀音區信義路156巷巷口前路邊之三角地 (路燈定位編號〈觀音區〉0600138對面之三角地),非道路,現無建物占用。
3.
本件執行標的之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 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
4.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全部之標的一併承買。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 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觀音都市計劃(民國63年11月30日)農業區,以上供應買人參 考,使用分區限制詳情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 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