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202號建物一樓後方及二樓前方有增建,均為原建物擴建,無獨立出入 口,姓債權人陳報現由第三人徐智炫所居住,部份牆面有壁癌, 第三人占有使用法律權源不 明,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22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 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55地號現為休耕農田,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第202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 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 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 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5.
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函覆本件1053地號土地領有該所核發
6.
桃觀鄉建使字第232號使用 執照在案,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係共有物變價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通知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耗費相當之時日,應買人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 出爭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評估。
8.
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9.
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 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0.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 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