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293建物一樓後方及二樓前方有增建,均為原建物擴建,無獨立出入 口,債權人陳報現由共有人徐智炫所居住,其他共有人為住,部份牆面有壁癌,本件標的建物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293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 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7.
本件拍賣標的第202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 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 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 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9.
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函覆本件拍賣土地領有該所核發
10.
桃觀鄉建使字第232號使用執照 在案,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係共有物變價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通知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耗費相當之時日,應買人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 出爭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評估。
13.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 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4.
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 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 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