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869地號土地其上有三合院建物(門牌:快速路九段439巷
4.
205號),及兩層水泥建物(門牌:快速路九段439巷211號)坐落,以上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所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屬非都市土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