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所載,執行標的土地有觀音區保興路二段
3.
158號建物占用,另據債權人陳報,其上建物由共有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11月4日桃建照字第1140097886號函覆,經查旨揭地號土地領有本市觀音區公所核發
13.
年桃觀鄉建使字第0955號農舍使用執照,仍受其套匯管制。供投標人參考。
14.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