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兩筆土地均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 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 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長方形,地勢部分平坦、部分緩坡,整 體現況主要為雜草及雜木林(土地不相連,中間隔著106地號公有土地),整體 北側及南側分別以約3米寬巷道出入。
4.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5.
拍賣土地均為耕地,均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