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3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
4.
據前案鑑價報告稱:「標的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 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須要,拍定後應逕洽地 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1.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