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113地號種植草莓苗、薑,道路使用、空地,其上有擺放草莓苗架;100地號 為菜園、雜木、道路;83地號為野生香蕉、雜木林、道路使用;86地號有2棟工 寮、種植草莓、道路使用、雜木、短期作物;88地號為道路使用、種植短期作 物;236地號為雜木林;112地號為道路使用、空地,其上有擺放草莓苗架;114 地號為道路使用,有鐵皮工寮、空地、種植短期作物;75地號為野生香蕉、雜 木林;
3.
234地 號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 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114地號查有三七五租約登記,其租約登 記之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15.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 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7.
114地號有建物所有權人 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
18.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 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0.
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或耕地承租人或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
21.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 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六)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 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22.
如就優先承 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 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