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14地號為道路使用、雜草地;15-1地號為道路使用、空地、雜草、草莓園;1 5-2地號為雜草、樹;41地號為雜木林、空地、水溝、道路使用;43地號為雜 草;731地號為雜草、道路;733-1地號種植李子樹、道路使用;793-37地號為 雜木林;811地號為雜草、雜樹;836地號種植景觀作物、菜園、空地、道路使 用;837地號有鐵皮建物占用、水塔、雜草、道路使用。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 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如有爭議應另行訴 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837地號查有三七五租約登 記,其租約登記之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15.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 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6.
係拍賣應有部分,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9.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 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20.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 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 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2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