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
3.
43地號土地因須 經他人之土地方可到達,而該外圍之土地有大鐵門圍住,無法進入查看是否有道路(私人)可行,只 遠遠觀之,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因前方大門鎖住無法進入,經查前方土地為 交通用地(大旱坑段小東坑小段42-4地號),應有私設道路可通行,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 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42-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43地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 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42-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4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 牧用地。
8.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 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9.
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 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 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 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0.
4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 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1.
42-3地號土地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 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42-3地號土地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 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