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 土地無路可達,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 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 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 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0.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 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法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具有 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