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79-2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樹林、部分崩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六、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79-2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 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