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81地號土地現為雜樹 林。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無人管理。另據民國114年9月12日之鑑價報告 所載,標的物不臨路,現可對外通行之產業道路亦無法通行。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 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 證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 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