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 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另據彰化地政事務所函覆本院,關於本件土地登記面積 與地籍圖檢算面積不符,實際面積應以鑑界為準。本件土地上建物均非本件拍 賣範圍,建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土地實際面積等情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及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日後有變更之 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為變賣分割本件土地債務人等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依民法第824條第 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債務人外,本件債務人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二人以上之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法律問題決議增列之丙說(多數採丙說)之意 旨,唯於本件債務人不行使上開優先承買權時,始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因此拍賣公告宜為適當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