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33-5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即277建號與278建號建物所坐落,該2建 物相連,內部有門互通,733-
3.
733-4地號土地則為該建物屋前道路。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 建物電錶已拆除斷電,似未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債務人應將拍賣不動產交付予拍定人,如未 交付,拍定人得聲請點交。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 事,本院不點交。
4.
上開不動產8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733-5地號土地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零星 工業區,733-
7.
733-7土地號土地為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農業區。其相關使 用管制請自行向行政機關查明。
8.
471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 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 危險,請應買評估注意。 六、278建號建物內設有油壓升降貨梯(廠牌:杰鋅)1台,其價格已併入建物中一併拍賣。惟其 效用及維護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未向本院陳報拍賣標的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 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影響交易之情事,故其實際情形及拍賣建物之相關 維護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