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民國106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為債務人自用,債權人於115 年2月陳報建物由債務人家屬使用中,無出租情事。拍定後建物連同其基地依現況點交,但如有 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建物佔用鄰地759地號,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 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7.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號383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