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4.
2建物坐落。據 債務人稱,前開建物部分有壁癌及漏水情形,現由債務人與共有人居住使用。因土地及建物均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亦占有使用,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8.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編號1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編號2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
9.
編號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編號 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615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此建物如經建築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0.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 買權。又編號2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 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如欲主張 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 標的之土地或建物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非毗鄰耕地標的之土地或建物讓由毗鄰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承買、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僅得就毗鄰耕 地之土地承買,該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非毗鄰耕地標的之土地或建物仍歸拍定人買受。 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另建物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僅有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