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東祥路356巷巷道。本件土地有無使用使用上限 制,執行法院不為認定,相關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又土地地上物非拍賣範 圍。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六、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