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上有建物,現出租予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至民國124年6月30日 止,拍定後不點交。
6.
建物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先買承權。
7.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8.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 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