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2筆土地相連,128-6地號為ㄇ形道路,部分空 地、部分建物占用;128-13地號坐落門牌號碼彰美路一段8巷51號建物。據鑑價 報告記載,土地均未臨路,需透過臨地出入。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此二筆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計算面積不符且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範圍,實 際面積應以鑑界為準。
8.
土地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土地上之建物 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經行使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 院請求撤銷拍定。
9.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 行費用時,其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0.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