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440地號土地部分建物、部分空地;442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443地號土地部分建物、部分雜草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土地上之建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土地編定之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4.
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5.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