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相鄰, 編號
2.
2土地現況為中山路三段190巷之巷道;編號3土地現為空地做防火 巷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部分供公眾通行使用,部分為共有人使 用,且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彰化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 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4.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訂為合併拍賣, 共有人如欲主張土地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買受,惟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