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會同警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查封,屋內擺設有債務人姓名之獎牌等,又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建 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本件 建物現由債務人佔有使用。本件屋內動產均非拍賣範圍,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
7.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僅建物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 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又本件建物及坐落基地如分屬不同人買受,建物買受人需自行負擔基地所 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8.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 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據測量成果圖所載,編號2建物部分佔用鄰 地,佔用面積已一併估價惟鄰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需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 屋還地之風險,均請投標人注意。
9.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