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341地號土地上坐落鄭成功廟(門牌號:中山路二段41號),惟其出入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分管不明,僅執行債務人應有部分。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4.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坐落土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標的載有歷史建築,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5.
本件標的為彰化市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