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占用;另依債權人具狀陳報土地上鐵 皮建物現為宮廟使用。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日 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