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現場標的土地上421地號土地上有一棟水泥板屋,421-19 地號土地上有二棟鐵皮屋,皆為平房,據現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物皆無門 牌,無從查詢歸屬,並於115年7月1日具狀稱建物由共有人陳張秋月、陳錦鐘、 陳穩竹使用。又依現場照片顯示標的土地有停放數輛車輛、放置水塔等情形, 由何人占有使用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地上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土地實際範圍(鑑界)等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注意: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 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