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債權人指稱: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屋況良好,拍定後點交。土地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路、中庭等,拍定後不點交。債務人有一平面車位,編號33及其後一機車停車格,惟債務人並未告知車位,拍定後不予點交,其實際情形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3.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及本公司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8.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六、土地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