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
3.
2建物坐落,前開 建物部分天花板脫落並有漏水情形。據債權人稱,前開建物係債務人、親屬及共有人居住使 用。因本件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8.
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 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 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讓由共有人一 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承買,該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仍歸拍定人買受。 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另建物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僅有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