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trial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有雜草雜 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8.
4土地為住宅區,編號2土地 為溝渠用地(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編號3土地為人行步道用地(尚未 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 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9.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