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9地號土地為雜林,17地 號土地有部分為道路;919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411建號),部分為巷道。
8.
本件拍賣建物及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本件為合併拍賣,拍定後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依拍賣條件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 但拍定人或承受人若僅願意「出讓」有優先承買權部分而同意「買受」其餘全部標的,則優先 承買權人不得一併買受全部標的,僅得買受依法有優先承買權部分。
10.
176地號土地有第三人承租訂立耕地375租約,承租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 買權。(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順序在共有人之前) 六、411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拆 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
11.
本件拍賣土地除919地號土地外,其餘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 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 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