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建 物坐落,部分有雜木,部分為空地。因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未拍賣,且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花壇都市計畫,編號1土地為道路用地(尚未徵收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編號
5.
3土地為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 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