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建 物坐落,部分為道路。因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未拍賣,且土地係拍賣應 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花壇都市計畫,編號1土地為住宅區,編號2土地為 道路用地(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 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8.
編號1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法定空地0.0030」,編號2土地依登記謄本 記載:「農業用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