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經會同警員及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建物無增建。另據在場管理 員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本件不動產有無專用停車車位或使用權限,及有無積欠 之管理費等執行法院均不為認定,相關風險責任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不 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得就本件全部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又本件建物坐落基地應與建物一併移轉,基地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