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不臨路,現 況有磚造平房、樓房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賣土地及前 開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 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