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為雜 木林,部分種植作物。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雜木林及作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 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2.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六、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未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未繳清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