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巷道,建物未在拍賣範圍 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 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 注意。
5.
本件變賣之共有土地,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6.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 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7.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 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