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經警局查訪建物現場,據現住人稱約於民國99年至100年 間,曾有親屬在建物二樓房間服藥及燒炭自殺等語,請應買人注意。六、1208-1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第二種住宅區。
8.
48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 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 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