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65地號土地為屋旁空地,
3.
567及576地號均為巷道道 路。,並稱編號1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據債 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由其自住使用。又據債權人具狀陳報565地號土地外圍有矮磚牆標界,本件 建物三樓牆面明顯漏水油漆剝落等情形。本件565地號土地實際範圍(鑑界)由拍定人自理,又 本件建物有無漏水或油漆剝落等情亦由拍定人自理,屋內動產均非拍賣範圍,以上之情均請投 標人查明注意。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僅建物點交。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 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
9.
567及576土地為供通行之道路,不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請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