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編號1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未保 存登記建物(即彰新路五段19號)坐落;編號2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 不點交。
3.
2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分別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 交通用地。
4.
不動產所設定之trial定後塗銷。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 買之權。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 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因編號
5.
2土地訂為合併 拍賣,建物所有權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