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用於經營麵包店,且土地(基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 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 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 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