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位於彰美路四段197巷119號房屋旁之田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水稻係共有人種植,目前剛採收完畢,故呈空地。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地上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土地實際範圍(鑑界)等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其毗連之耕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另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4.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5.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土地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未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7.
如本件不動產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